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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技巧】侵财犯罪疑难复杂问题解析80问(值得收藏)

2017-01-06 中国律师商学院


作者:李怀胜等  转自:刑事实务

材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

行为人将自己开户的银行卡租给他人使用,其后租用人请求行为人帮忙取被吞的卡,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虽然银行卡的开户人是行为人,但是里面的财产是属于被害人所有,密码也是出租人所掌握,并且被害人并没有将银行卡内的钱财交由行为人管理或控制,因此,行为人并没有合法的占有卡内财物,此时行为人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卡内存款取出并占有是属于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52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在脱逃的过程中又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盗窃行为和脱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吸收关系?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在脱逃的过程中又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同时构成脱逃罪和盗窃罪,二者没有吸收关系。

53以欺骗手段获得他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进而支取存款的,该如何定性?

以欺骗手段获得他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进而支取存款的应该按照盗窃罪定性处罚。行为人虽然然表面上是使用了诈骗手段去取得密码,进而获得财物,但是对于被害人来说,其合法财产的失去并不是其“自愿”交付,所以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通过骗取的账号和密码,采用秘密手段转移被害人存款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54行为人盗窃印鉴齐全的空白转账支票后,冒用他人名义去银行套现的,应如何定性?

行为人盗窃印鉴齐全的空白转账支票后,冒用他人名义去银行套现的,应定为盗窃罪。因为财产所有人并无任何自愿转移财产占有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55通过欺诈的手段调换他人储蓄卡后取款的,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通过欺诈的手段调换他人储蓄卡后取款的,构成盗窃罪。因为被害人的信用卡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其财物,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调换的,此类情形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56行为人利用在证券营业部工作的便利,通过偷窥、推测方法获得客户股票账号及交易密码后,利用电话或电脑操作等委托方式,在被害人股票上高买低卖某―股票,同时在自己的股票账户上低买高卖同一股票,从中获利,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如何定性?对于行为人盗买盗卖股票的盗窃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行为人利用在证券营业部工作的便利,通过偷窥、推测方法获得客户股票账号及交易密码后,利用电话或电脑操作等委托方式,在被害人股票上高买低卖某一股票,同时在自己的股票账户。上低买高卖同一股票,从中获利,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构成盗窃罪。对于行为人盗买盗卖股票的盗窃数额,应当以案发当日的收盘价计算。

57入户盗窃信用卡后在户外使用的数额是否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入户盗窃信用卡后在户外使用的数额应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58对于行为人盗窃自己与他人共有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计算其犯罪数额?  

行为人盗窃自己与他人共有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其犯罪数额应当为该财物总价值减去行为人所占份额后的剩余部分。

59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数额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数额应以盗窃信用卡后实际使用的数额来认定。

60被告人利用编写、传播病毒程序在网上截截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密码,并以此窃取或实际控制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是否构成盗窃罪?

利用截取的他人银行账号密码,将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尚未提取的部分是否计入盗窃数额?被告人利用编写、传播病毒程序在网上截取他人的银行账号、密码,并以此窃取或实际控制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利用截取的他人银行账号密码,将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尚未提取的部分,由于被害人已失去对该部分钱款的控制,应计入盗窃数额,构成盗窃罪。

61盗窃误以为是价值特别巨大的古董赝品的,是否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误以为是价值特别巨大的古董赝品的,不属于《刑法》  第264的条规定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264条规定  的数额加重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指实际盗得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不包括行为人意图盗得数额特别别巨大的财物,但客观上没有盗得财物或者只盗得少许财物的情形。

62私配单位钥匙,在他人值班时盗窃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虽单位钥匙是其利用职务之便配制,但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其处于歇班状态,对单位财务并没有实际掌管、管理,因此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而是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63盗窃单位财产后,将财产藏匿于该单位并未带走的,应当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

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别在于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行为人是否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盗窃单位财产后,并未将财产带走而是藏匿于该单位的,该单位已经对被盗窃财物失去了控制,且藏匿地点只有盗窃人自己知道,则该财物应当认定为已经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因此,对该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而非未遂。

64利用熟悉作案环境、作案时机等条件,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仅仅利用熟悉作案环境、作案时机等条件,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65行为人下班后利用了解现场的便利条件返回工作场所实施盗窃的,如何定罪?

行为人下班后利用了解现场的便利条件返回工作场所实施盗窃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6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允许他人实施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共犯还是徇私枉法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允许他人实施盗窃的,构成盗窃罪一罪。行为人的徇私枉法行为只是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已经被盗窃罪包容,不需要另行定罪处罚。

67行为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而非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构成何罪?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并因这种职务所产生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但对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应认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利用的是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条件而非职务为之便。

68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构成何罪?

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构成盗窃罪。

69偷开已被国家机关管理的自己车辆的,能否直接认定为盗窃罪?  

偷开已被国家机关管理的自己车辆,不能直接认定为盗窃罪。只有在能够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才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

70进入合租房内盗窃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入“户”盗窃?

刑法意义上的“户”要求必须具备长期生活起居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基本特征,进入合租房内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还要看入户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

71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严重妨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宁的,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入户盗窃须达到—定的数额标准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对于入户盗窃行为,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该行为同时也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两罪成立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应按罪即盗窃罪论处即可,不必两罪并罚。但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则不能定性为盗窃罪,而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则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只要存在入户情节的,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即可定盗窃罪。

72行为人假借打电话,伺机逃离,将手机占为有的,对其行为该如何论处?

《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倘若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则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假借打电话,伺机逃离,将手机占为己有的,假借打电话的欺骗行为只是为盗窃做掩护,在非法占有手机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不是假借行为,而是秘密逃离行为,它使手机的主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丧失了对手机的控制,因此,对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73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受刑法保护?其价格如何认定?

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受刑法保护。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应当受刑罚惩罚。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

7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何罪?

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网络游戏财产是游戏者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和现实空间中的货币紧密相连,游戏者可以通过售卖、赠予等方式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属于游戏者的私人财产,属于财物的范畴。所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75域名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域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76行为人盗窃彩票后,领取彩票中奖奖金,该奖金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数额?

行为人盗窃彩票后,领取彩票中奖奖金,该奖金应当计入盗窃数额。

77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构成盗窃罪,但是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构成何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因此,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构成盗窃罪,但是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78股票可否成为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  

擅自抛售或高买低抛他人股票,是否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方式?  

股票可以成为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擅自抛售或高买低抛他人股票,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方式。

79行为人出于泄私愤的目的,通过高进低出的恶意买卖他人股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构成何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人出于泄愤的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被害人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具有一定的价值,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法益。因此,行为人出于泄私愤的目的,通过高进低出的恶意买卖他人股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80明知为他人操作股票可能会造成损失而非法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非法进行股票交易,致使突然股票价值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何罪?  

明知为他人操作股票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股票价值损失却继续对他人股票进行非法操作,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非法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非法进行股票交易,致使突然股票价值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81因牲畜啃食自家田地作物,行为人在自家田地投放农药,致使他人牲畜死亡数额较大的,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毁坏财物罪?

因牲畜啃食自家田地作物,行为人在自家田地投放农药,致使他人牲畜死亡数额较大的,由于该犯犯罪行为对象具体特定,行为并未危害公共安全,且主观方面也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征,故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82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是出于泄愤目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构成何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4项的规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  的,应当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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